江蘇省南京市一中年男子瞞著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03萬元贈與已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后該中年男子突發疾病,妻子在取款為其治病時方發現丈夫的上述贈與行為,遂一紙訴狀將前養子和丈夫告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主張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前養子返還203萬元。12月11日,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原告的訴訟主張獲得全部支持。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麗雅和被告曹軍強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77年收養養子曹磊。曹磊成年后因詐騙他人錢財而連累養父母。2007年1月,曹軍強、陳麗雅夫婦經法院調解,解除了與曹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之后不久,曹磊因詐騙犯罪案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后曹磊從事個體經營。雖然養父子關系不存在了,但曹軍強仍對曹磊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間,不差錢的曹軍強瞞著妻子,分6次從自己的銀行卡上轉款至曹磊的銀行卡共計203萬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軍強突發腦出血昏迷,手術治療后至今仍呈昏迷狀態。這之后不久,陳麗雅用曹軍強的銀行卡取錢為其看病時,方發現丈夫將卡上的203萬元贈與曹磊。陳麗雅認為丈夫無權單獨將20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曹磊,便找曹磊討要這筆巨款,但遭到曹磊拒絕。
同年11月28日,陳麗雅向法院申請宣告曹軍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經審查,依法宣告曹軍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陳麗雅遂將曹磊及丈夫曹軍強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案件審理中,被告曹磊認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軍強轉來的203萬元,并主張這203萬元系被告曹軍強贈與所得,被告曹軍強的贈與行為也是原告陳麗雅的共同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但被告曹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且原告陳麗雅亦不予認可。庭審中被告曹磊還辯稱,自己系被告曹軍強與自己的親生母親所生,其相貌及身體相關部位的遺傳印記可證實這一點,但由于曹磊未做親子鑒定,故原告否認曹磊的這一說法。庭審中由于被告曹磊堅決不同意調解,致其與原告的糾紛無法通過調解的手段化解。庭審休庭期間,法官向被告曹磊釋明,若能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曹軍強存在父子血緣關系,判決結果將會對其有利,但曹磊表示此問題暫不在本案中解決。
今天,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曹磊接受被告曹軍強贈與的財產,屬于原告陳麗雅和被告曹軍強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在陳麗雅與曹軍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處于整體存在的狀態,其歸屬具有不可分性,故陳麗雅要求曹磊返還其203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曹軍強贈與被告曹磊203萬元的行為無效;被告曹磊一次性給付原告陳麗雅203萬元。(文中曹磊為化名)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不可擅處大額共同財產
針對該案的判決,該案主審法官賁小青說: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
賁小青還說,本案中曹軍強事先未經財產共有權人陳麗雅的同意,擅自將與陳麗雅的夫妻共同財產203萬元分6次贈與曹磊,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陳麗雅的追認,其處分該錢款的行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該行為侵犯了陳麗雅的財產利益,系無權處分。曹磊無償接受了該贈與財產,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曹軍強將203萬元贈與曹磊的行為無效。曹磊辯稱,曹磊在接受曹軍強贈與時,陳麗雅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證據,陳麗雅亦不認可,故對其該辯稱意見,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