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我婚前買的房子,這應該是我的個人財產,憑什么她要分一半房產呀?”家住順義的張先生來到區(qū)法律援助大廳148咨詢臺,向值班律師咨詢最近讓他大惑不解的離婚官司。
2003年張先生與李女士相識并開始同居,期間他出錢購買了一套樓房。5年后,倆人補辦了婚姻登記,但婚后夫妻間摩擦不斷。今年5月,倆人決定離婚,并協(xié)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認為這套房產是自己在婚前購買的,房產證也登記的是自己名字,應該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李女士卻認為這是他們共同財產,倆人再次因為房產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
律師對張先生的問題給予明確答復,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張先生所購房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因為根據(jù)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據(jù)此可知,張先生與李女士在 2008年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依法向前追溯到同居時期,也就是倆人只要符合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愿并且沒有禁止結婚等法定結婚條件,那么倆人自 2003年開始同居便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次,張先生與李女士對所購房屋的權屬沒有其它約定,所以根據(jù)法律可推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