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7年后,熬過“七年之癢”的富陽夫妻俊飛和金娣鬧離婚,這時金娣才發現婚后買的一套大房子的產權證上登記的只有俊飛一個人的名字。
打官司時,金娣提出這套房子要兩人平分,但俊飛卻一口咬定,房子是父母出資購買贈與他一人的。
夫妻鬧離婚:
房子怎么分成焦點
1982年出生的俊飛和小他一歲的金娣,2006年走進婚姻的殿堂。2008年,金娣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可自從女兒出生后,雙方因性格脾氣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還過起了分居生活。這樣的生活延續了五六年,這段婚姻走到了盡頭,離婚無法避免。
原本,婚姻不再,感情還在,兩人好聚好散也就完了。但一套婚后購買、登記在俊飛名下的房子該歸誰的問題,讓雙方產生了嚴重分歧,最終鬧上富陽法院。
房子是2007年兩人婚后買下的,有113.77平方米,房款52萬元一次性付清,現在可以賣到100萬元。
房產證上,戶主的名字有俊飛,沒有金娣。據此,俊飛認為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金娣當然不同意凈身出戶,堅決認為房子應該歸兩人共同所有,雙方意見一直無法統一。
調解結果:
房子歸男方,女方獲補償
“買房的時候,我基本住在諸暨,買房都是俊飛一手操辦的。”金娣在法庭上說,等到離婚時才發現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
“既然我們是夫妻,而且房子是婚后才買的,房子就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他的一半,也應該有我的一半。”金娣說。
俊飛則說,買這套房子的錢全部是由自己父母出的,而且房產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理所應當算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他還拿出房屋轉讓合同(是俊飛個人與房屋原所有人簽訂的)、收條(房屋原所有人出具的,載明了收到男方父母的房款)和銀行轉賬憑證(錢從男方父母的賬號轉到房屋原所有人的賬號的證明)。
“這套房子就是買給兒子的,跟她沒什么關系。”俊飛的父母也到了法庭上,表示房子是他們對兒子個人的贈與,要求法官判定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承辦法官跟雙方解釋,這套房子雖然是婚后購買,但由于是男方父母出資,出資的相關證明齊全,且房產證登記在俊飛一人名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這套房子應該視為父母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屬男方的個人財產。
法官希望能夠為雙方進行調解,并希望俊飛考慮到金娣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
最后,俊飛答應給金娣8萬元的補償。(涉及隱私當事人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