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養老保險金未到期怎樣分割?根據《解釋(三)》的夫妻,夫妻離婚時,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一方不可以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
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
律師解讀
小賈的養老保險金未到期,離婚時怎樣分割?《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但“《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作出修訂,并予以明確。
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未到期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賈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費的金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