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在生活中所得的收益,在法規的規定范圍內是被列入夫妻的共同財產當中的。這部分的財產是兩人共有,并且都享有處分這筆財產的權利。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是怎樣行使的呢?
在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行使上,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三種行使方式,即平等處分、約定處分以及分割。
一、平等處分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換言之,對于夫妻全部共同財產,無論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夫妻雙方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
①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诜蚧蚱薹且蛉粘I钚枰獙Ψ蚱薰餐敭a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當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不動產物權交易時,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實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第三人盡到了必要的審查與注意義務,支付合理的房屋價款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動產物權,但賦予配偶一方離婚時對另一方的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處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也賦予了夫妻當事人雙方約定處分的方式。如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16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行駛需要注意的是: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一方因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則應當給予賠償。
因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戚朋友所產生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所產生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