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指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綜合前述規定,可得出如下結論:
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或者離婚后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