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前,我和前夫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我們約定,雙方共同財產中的一套房屋歸我所有,我給前夫一部分補償款,該房所欠貸款由我償還。但前夫上個月突然向法院提出,他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考慮清楚房產分割的問題,是在被我欺騙的情況下簽的協議,請求判處協議中該條款無效。請問,我該怎么辦?
阮磊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自愿達成的,是解除婚姻關系后關于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是在被欺騙或者脅迫之下簽了離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主張自己被欺騙或脅迫的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劉女士的前夫必須舉證離婚協議是他在被劉女士欺騙的情況下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