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證明夫妻在婚前各自有多少的財產,以后婚姻如果出現問題,由此證據在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婚前財產是非要公證的嗎?
一、婚前財產是非要公證的嗎?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減少發生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可能。在法律層面上,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證明夫妻在婚前各自有多少的財產,以后婚姻如果出現問題,由此證據在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婚前財產是非要公證的嗎?
據有關專家解釋,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利,那么一旦日后不能順利進入下一階段“步入婚姻殿堂”而雙方反目,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并使得這一方處于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利位置。所以婚前房產有必要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資格
婚前財產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夫妻結婚前對雙方的個人財產進行的公證,那么,是不是只有未婚夫妻才有資格做婚前公證呢?
不只未婚夫妻才有資格做婚前財產公證,已婚夫妻也可做婚前財產公證,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處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但,已婚夫妻要想做婚前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三、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既然未婚夫妻和已婚夫妻都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其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以上是針對“婚前財產是非要公證的嗎”的解答,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