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面對高額的房價,年輕男女為了共同出資買房,先登記結婚,待新房裝修后再辦婚禮,這已成為當下年輕人締結婚姻中比較常見的模式。同時,在訂婚時,男方付彩禮也是普遍存在的習俗。然而在現實中彩禮糾紛確實不少,在此,滬律網總結了三個較為普遍的問題,或許可以給正在籌備婚禮的新人們提個醒,避免今后發生糾紛。
1.不少彩禮糾紛中,收錢的一方不承認收到過彩禮,如果給付人無法提供彩禮給付依據,可能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結果。
按民俗習慣,彩禮多采用現金形式,用紅紙包好,由男方送到女方家中。發生糾紛后,如果女方不承認收到過金錢,男方在法律上就會很被動,很可能因此敗訴。
因此滬律網建議,彩禮盡可能采用銀行轉賬或現金支票的形式,并保留相應依據,即使在現金給付的情況下也要保留相關取款憑證,并在有證人的情形下交付彩禮
2.根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種情形要求返還彩禮,對于“生活困難”該如何定義。
根據法律解釋對該情形的從嚴原則,這里的“困難”是指絕對困難,也就是說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說給付前后生活水平發生懸殊變化。
3.彩禮返還訴訟時效多久,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
一般此類請求會與離婚訴請同時提出,但就法律規定而言,采用的是普通訴訟時效,即兩年。
如果是給了彩禮后,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給付人應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另一方要求返還彩禮,訴訟時效就此開始計算。
如果已經登記的,從離婚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此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