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潮女與人同居7載并生了孩子,在籌備補辦婚禮時與男友鬧矛盾并分手后,男友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其返還訂親時所贈彩禮錢,同居女還需返還嗎?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朱某限期返還原告彩禮5.2萬元并承擔1640元訴訟費用。
1986年出生的劉某系該縣某村青年農民。劉某訴稱:2006年2月,經人介紹與1985年出生的農家女朱某建立戀愛關系,去年2月,雙方按農村風俗訂親,朱某接收其現金5.2萬元等彩禮。后雙方因籌備結婚產生矛盾,終止婚約關系,要求朱某返還彩禮被拒,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返還彩禮款5.2萬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朱某的辯護律師辨稱:原告給付的彩禮已全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及購買結婚用品籌備婚禮上,無錢可返,被告不應承擔返還責任;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若解除同居關系時仍須返還彩禮,明顯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愿、公平、誠信原則,對被告極不公平,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益;被告依法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撫養非婚生女兒,由原告支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以維護自身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解除婚約關系后,雙方在婚約關系存續期間按照習俗給付對方的大額金錢和貴重物品應予返還。被告關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因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張,不符合反訴條件,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