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某、被告劉某某通過網絡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原告張某某通過媒人、銀行轉賬等方式給付被告劉某某人民幣10萬元。后因性格不合雙方未能走到一起,原告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劉某某返還10萬元未果,無奈原告張某某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某返還彩禮款10萬元。
分歧
對于該案究竟應為返還財產糾紛還是婚約財產糾紛,存在兩種意見。
一、本案原告訴請返還彩禮款,可將原告給付被告的財物視為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返還財產中的一種情形。二、本案是原、被告雙方戀愛期間因其他原因未能結婚而產生的彩禮款返還的案件,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由原告給付被告彩禮,現雙方未領取結婚證,故原告訴請要求返還其給付的彩禮款。該案屬于婚姻家庭糾紛項下的婚約財產糾紛。
律師評析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關系而引起的民事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彩禮款應否退還的問題,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婚姻家庭糾紛項下的婚約財產糾紛。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應為婚約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