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的黃女士和比她年長20歲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結婚。日前,黃女士和高先生因離婚鬧上了法院,兩人對房產分配產生分歧。房產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但房產證卻是在婚后才領到的,如今房產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個難題。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萬多元買了福州晉安區的一套房產。首付款8萬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萬元他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1999年10月,高先生和黃女士結了婚,房產證一直到了2000年3月才發下來。
目前,該房產經評估,大約值61萬多元。
對于房產是否屬于婚前財產,黃女士和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黃女士認為,房產是婚前雙方出資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平分房產。而高先生則認為,房產是他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不能改變房屋的性質,不同意平分房產。
日前,福州鼓樓法院做出了判決。鼓樓法院認為,房產是高先生婚前購買的。雖然婚后才取得房產證,但房產所有權在高先生簽訂購房協議時即確定下來,房產登記只是國家為了便于管理,使物權能夠具有公信公示力而進行的行政行為,故該房產不因兩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有財產,應屬高先生婚前財產。
婚后由高先生逐月支付按揭款,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故兩人共同還貸19萬元及利息,應屬共同財產。現兩人離婚,高先生需要將共同償還的按揭款一半付給黃女士。
至于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則。由于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證了房產的增值,在分割時對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黃女士和高先生離婚,房屋歸高先生所有,高先生應支付黃女士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