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情形是夫妻在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處理的問題,認定上述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是這類案件處理的關鍵。對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
答:上述情形是夫妻在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處理的問題,認定上述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是這類案件處理的關鍵。對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對夫妻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夫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對其例外作了規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3)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所規定的證據規則,從維護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提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應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