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和丈夫自2013年起二人開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彼此也無經濟來往。丈夫在2014年3月10日向其他人借了15萬元錢,我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丈夫遲遲推脫不還,這筆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需要我償還嗎?
律師回答:
本案中,你丈夫向人借款雖然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你們已處于分居狀態,雙方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彼此無經濟來往,你對該筆借款并不知情,沒有享受到利益,且無證據證明借款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在此情況下,你丈夫以其單方面名義的負債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該筆借款不能認作“夫妻共同債務”,你無須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