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丈夫已育有一子,2011年又因計劃外超生一女孩,受到計生委按規定給予3萬元的罰款處罰。已交1萬元,尚有2萬元至今未交,現我與丈夫感情破裂協議離婚,請問計生罰款能否作為我們夫妻共同債務分割?
萍鄉 廖某
答:《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你們夫妻二人受到處罰,是夫妻雙方共同不實行計劃生育義務的違法行為的結果,不是某一方的責任。罰款計算的依據,法規也明確規定為雙方各自收入之和或雙方的共同收入。在計生行政處罰中,受處罰的相對人是夫妻雙方,罰款繳納的義務人自然也應是夫妻雙方。只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罰款義務的履行是以夫妻的共有財產或共同收入作為對象。因此,在你們離婚的時候,對于你們雙方未履行完的2萬元計生罰款,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