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雙方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理財、負債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也日益復雜多樣。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不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
【案情】
陳先生與李小姐是遠房表親。2008年3月,陳先生委托李小姐將他名下的一處房產出售,李小姐代辦后,得到賣房款120萬元,但李并未將錢轉交,而是以籌辦婚事為由,向陳先生借錢。雙方隨后確認,扣除中介費2萬元,實際借款118萬元。隨后,李小姐將這筆錢陸續轉賬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于購買婚房。
2008年6月,李與肖結婚,肖某起草書寫一份借據,借據上確認李小姐借陳先生118萬元,用于購買婚房,該借款以分期形式還款,自2009年起每年還款10萬元,至還清為止。李小姐在該借據上簽了名。
不料,他們婚后產生矛盾,2011年兩人離婚。由于李小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陳先生將李小姐和肖某起訴到法庭,要求李與肖共同歸還所欠債務。在調解過程中,各方意見不一。
【律師觀點】
關于房產:房產是婚后購買,登記在雙方的名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房屋應該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關于借款: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時間雖是領取結婚證之前,但該筆借款全部用于購買婚房,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據中,也明確該筆借款是用于購買婚房; 李小姐借款后不久即結婚,在此期間她不可能歸還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況下,該筆借款應當在婚后予以歸還完畢,因此,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準備,且亦可推斷肖某在婚后一起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筆者認為,該筆借款應當屬于共同債務。
【小編補充】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案件,由于非舉債一方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前述條款“但書”規定的內容或相關債務的實際用途,相關債務也通常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然而該認定難免有失偏頗,特別是夫妻一方惡意舉債、虛構債務,或相關債務為非法債務時,夫妻另一方卻要共同予以償還,法律的公平正義難以得到體現。小編就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所遇到的三個難點作一探討。
一、關于對立法原意正確理解的問題
前述司法解釋第24條是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規定的,側重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誠信。但作為對《婚姻法》的解釋,實踐中應結合立法原意理解和適用。《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的第18條曾經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遺憾的是,該條款在最后頒布實施時被刪去了。但該條款所體現的精神符合立法原意,應在審判時加以體現。即相關債務能否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圍繞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夫妻共同使用這一主旨開展審判工作,比如依職權主動調查、核實證據、收集間接證據等。
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問題
目前,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上常出現類似案件判決不同的現象,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統一。即應確立 “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夫妻合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三、關于如何認定夫妻中非舉債方的證據問題
夫妻雙方合意舉債的情況下,認定共同債務并無難度。難的是,在一方舉債時,法院如何認定非舉債方所提供的免除自己責任的證據。筆者認為,首先要審查非舉債方所舉的證據是否真實。比如有些人舉證證明自己與配偶早已分居來證明自己相關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對此法院應依職權作一調查。其次要審查非舉債方的舉證是否具有關聯性。即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證明相關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具有證據的排他性特征。再次要審查證據是否充分,即免責方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對方的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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