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款給他人,經多次追索,均未能收回。死后,妻子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訴請法院獲準。9月10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鐘某向原告熊某償還借款15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
原告熊某的原丈夫肖某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07年,被告因生意周轉資金不足向肖某借款,并口頭表示過一個月就還,基于朋友關系,肖某遂出借15000元給被告。可借款過了一年,被告分文未還。2008年3月5日,肖某找到被告,要求其返還借款。被告稱無錢,并當場出具一份借條,并自己寫明借款月息為2分,還約定此借款于2009年4月5日之前還清。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被告追償,被告均以生意失敗無錢拒不支付。2009年9月3日,肖某不幸去世。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不搭理。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原丈夫肖某與被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和簽訂的借條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違約,應承擔償付借款和約定利息的違約責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為財產共有人和繼承人承接債權后,有權要求被告清償,現原告請求按約定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