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買的房子就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買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判斷房產性質是按照房產證頒發的時間界定嗎?
目前確有許多觀點認為,只要房產證頒發的時間在結婚之前就是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頒發的時間在結婚之后就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的法律淵源在于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登記制度,一般情況下,房產權屬登記是房產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房產產權登記或者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產所有權。因此,有人認為房產證只要是婚后辦出來的,那么房產就是婚后取得的,是為夫妻共同財產;反之,房產證只要是婚前辦出來的,該房產就為婚前個人財產。但在實踐中,存在房產為婚前簽訂合同購買、但由于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證需要一段時間,有時候婚前購房但產權證在結婚后取得,對于該類房產是否為共同財產,上海法院以購買房產、簽訂合同的時間點作為確定產權性質的標準,并沒有以房產證取得的時間點作為判斷房產是否共有的標志。另外,許多婚后取得房子,如遺囑繼承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父母全額出資為自己子女一方購買的房產且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也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此前文已有所分析,在此不做贅述。
2、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否是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的唯一依據?
如何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關鍵是如何舉證證明房屋的性質。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所有權證書作為公示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大的公信力,但是這種公信力是對外的,對于內部物權關系來說,其并不能作為確定物權的唯一依據。
主要根據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房屋的權屬證書。房屋屬于不動產,其所有權取得的時間是以登記為準,而不是合同的簽訂日期。
(2)至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
(3)銀行明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