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林某與何某結婚,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隨著物質生活逐漸富裕,丈夫林某變得不安分起來,經常夜不歸宿。2007年何某得知林某與另一女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在當年8月的一天在自己家里將林某與那名女子逮個正著。何某提出離婚,林某卻不同意,并自愿向何某寫下保證書:“我保證和何某和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對不起何某的事情。如果出現,就放棄全部家產。”但林某不思悔改,不到兩個月又與那名女子見面。何某希望與林某離婚,不知道能否按照協議的規定取得全部的財產。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某寫的保證書是有效的,而林某Υ背了夫妻雙方應該擔負的相互忠誠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后果。但是由于林某給何某寫保證書時,林某的內心是希望通過這一協議來挽救婚姻,并不積極追求離婚的結果。因此離婚分割財產時,這一協議可以作為他們分割財產的重要依據,但是并不能將全部的財產都分割給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