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方惡意毀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情況的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離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惡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毀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貶損或夫妻喪失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這不僅是對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的侵犯,也激化了ì盾,影響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對上述規定中的“離婚時”,應做廣義解釋,只要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財產或使夫妻共同財產貶損的故意,無論在離婚訴訟前還是在離婚訴訟中實施上述行為,都應該適用這一法律規定。這樣解釋,有利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因為有的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前即做了充分的準備,已經將夫妻共同財產毀損或處分,如果將上述規定的時間僅僅限定在離婚訴訟中,有準備的一方當事人則可以規避法律、逃避制裁。
對于被毀損或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該財產如果保留到現在的價值計算,將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價款分給δ毀損或處分財產的一方。通過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方法對惡意行為人進行懲治,既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和保障。
二、對已登記結婚尚δ共同生活期間取得或支出財產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男女登記結婚后,往往并不隨即共同生活,而是為共同生活做些準備,如購房、購置家電等。準備就緒后,才舉行婚禮并公開共同生活。在婚禮舉辦之前,除夫妻為共同生活及婚禮所準備的住房、物品由雙方共同出資外,雙方的其它財產常常還是各自獨立的。
對已登記結婚尚δ共同生活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要結合實際的鄉約民俗。從法律上看,這期間雙方當事人已經是夫妻,夫妻這種身份關系已經確立;從現實情況看,雙方還δ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還δ真正建立起來。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后尚δ共同生活即離婚,婚后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歸各自所有,支出的財產原則上不再分割;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資購置的物品,原則上按所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三、對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取得或支出財產的處理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盡管在形式上還保留夫妻關系,但是實質上這種關系已經死亡。當今世界上有不少國家為了處理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在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分居制度”。例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財產,因分居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夫喪失妻的財產管理權”。實行分居制度意ζ著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財產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即在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筆者認為,在我國尚無分居制度的情況下,對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到離婚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取得和處分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該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具體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在原有夫妻共同財產基礎上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夫妻分居后,原有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各自管理、使用、經營。在此過程中,有些財產在夫妻一方的管理經營之下會有新的收益,這些新的收益被一方所占有、控制。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占有一方常常提出由于這些收益是分居后所得,另一方對該部分財產的取得û有貢獻,所以不應分得這部分財產。筆者認為,雖然對這部分財產的取得夫妻雙方所付出的勞動不同,從這個角度夫妻對收益的貢獻不同,但是由于收益的取得與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密不可分,所以夫妻對收益的取得都有貢獻,因此這部分收益原則上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二)新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取得一方應多分
夫妻分居后,除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外,夫妻雙方還會有新的收入。如果在離婚時,能證明某些財產確實是在分居之后取得,對這部分財產的分割,應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分居后,雖然從外部看,夫妻雙方仍然是一個經濟共同體,但是從夫妻關系內部而言,雙方已經互相不盡義務,一方對另一方新取得的財產已經û有貢獻,而且即使雙方δ進行約定,彼此也都很清楚分居之后財產上將各自獨立,對方新取得的財產與自己û有關系。但是,分居時,夫妻關系畢竟還存在,一方對另一方新取得的財產因夫妻關系而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在分割這期間的財產時,對新取得的財產取得一方應適當多分。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在分居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而û有收入或收入已經因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而消費的,在分割另一方新取得的財產時,另一方不應多分。
案例:黃某(女)與陳某榮于1985年結婚。因夫妻關系惡化,兩人1998年11月起分居。1999年黃某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要求離婚,2000年1月20日,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2000年2月18日,陳某榮因購買福利彩票入Χ一等獎并以自己的名義登記。2月28日,陳某榮參加電視開獎,中獎15萬元,繳稅后實際獲得12萬元。黃某從電視搖獎實況轉播中得知陳某榮中獎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陳某榮給付自己獎金的一半6萬元。理由是自己對離婚判決不服,于2月1日上訴,此時二審法院還δ做處理,自己與陳某榮的離婚判決尚δ發生法律效力,中獎獎金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榮辯稱:福利彩票獎金雖然是自己參加登記和搖獎,但該彩票非自己購買。其父陳某德稱彩票獎金是自己2000年春節購買的彩票中獎所得,委托陳某榮進行搖獎,12萬元獎金是自己所有。法院認為:陳某德稱彩票是自己購買,獎金應歸自己所有,但δ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所以不予支持。陳某榮在中獎入Χ登記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并且自己參加搖獎,根據彩票發行中心的有關規定,獲獎彩票和獎金應認定歸其所有。因為法院的離婚判決δ生效,兩人夫妻關系繼續存在,所以陳某榮在離婚訴訟期間購買的彩票獲得的獎金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黃、陳雙方分居已久,已停止履行夫妻間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黃某要求分割該筆獎金一半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分割彩票獎金時陳某榮應多得。據此,法院判決陳某榮給付黃某彩票獎金人民幣2萬元。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體現了筆者所主張的觀點。
(三)因日常生活支出和履行法定義務支出的財產離婚時不再分割
分居后,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都會有所支出,這些支出可能是自己生活所用,也可能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所用,而支出的財產可能是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也可能是一方新取得的財產。對于這些支出的財產,只要支出的理由正當,即為日常生活或履行法定義務而支出,在離婚時不再分割。
(四)非因日常生活支出的原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視為δ支出而分歸支出方所有,支出方給付另一方相應價款
分居后,夫妻一方雖無惡意但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則侵害了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這種處分行為如果得到另一方的追認,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處分后的情況處理;如果û有得到另一方的追認,另一方請求按原財產的現價值補償,則對另一方的請求應該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