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權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解釋】本條是對分別財產制下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λ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
本條規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共同制下不存在補償的問題。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除去個人特有財產外,大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財產的范Χ更廣,經過約定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雙方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法院一般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同時特別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總之,無論是在法定共同財產制下還是在約定的共同財產制下,一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大部分財產被歸入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法院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尤其注意維護家務勞動繁重而經濟收入較少的婦女一方的權益。但是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后,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會使經濟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約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同時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于另一方,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保證了雙方獨立的財產權,但婦女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家庭利益而犧牲自己發展機會的往往是女性,家務勞動又不計報酬,在離婚時如果不將這部分家務勞動給予補償,對廣大婦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如果夫妻雙方在真實意思支配下作出的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完全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Σ的情形;約定內容δ規避法律,δΥ背社會公共利益,δΥ反有關法定義務;約定形式合法,則此種約定,法律不應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得到尊重。并且根據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約定財產制排除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合法有效的約定即使存在有一點不平等,只要當事人自愿,法律也應盡力維護。但是婚姻對于感情維系、人口繁衍、文明發展以及道德維護諸方面所產生的重要作用,使得婚姻和家庭關系成為法律調節和法律控制的一個重要對象,家庭內部的“巧取豪奪”應得以限制。在曾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普通法系國家,有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使用公平分割的原則,而不論是否為分別財產。這種原則的背后是合伙關系的理論。它推定所有的配偶對家庭財富積累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間接之分。家庭主婦對維持婚姻所作的無形貢獻是積累家庭財富的間接方式,因而對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所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λ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指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ÿ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必須均等,如果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
一個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財產制而得到優先適用,法院不得不論財產的性質而一律均等分割。但是,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并且因為諸上原因犧牲了自己的發展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遠低于另一方,當婚姻關系終結之時,她們的利益在分別財產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如前所述,由于婚姻家庭對社會的重要作用,使得法律會運用直接而明確的方法進行干預,以彰顯正義、維護道德、發展文明。因此婚姻法在本條中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賦予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在經濟上處于劣勢的一方以獨立的訴訟請求權,使其在婚姻關系終結時可向對方提出經濟上的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的規定并非對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否定或修正,它是法律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個人權利同社會公平間取得的平衡。在分別財產制下,雙方婚前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夫不再是家庭的家長,夫不承擔扶養妻之責任,也不再與妻共享其個人所得或其個人財產。與之對應的是,撫養子女,從事家務等工作,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當一方為了雙方共同的利益付出較多義務,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第一,本條的適用范Χ僅為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類補償問題。第二,權利和義務應遵循對等的原則。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第三,此種補償并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