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協議書上財產處理欄寫明無財產,而離婚后卻因為財產問題對簿公堂。女方稱當時是假離婚,因此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后她發現情況不對,便將男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分割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判令男方支付她5萬元。因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女方的請求,男方不服,提出上訴。昨日該上訴案在深圳中院開庭,經調解,男方同意支付女方4萬元。
姜女士稱,她和吳先生2005年2月結婚,婚后感情很融洽。但2005年4月,吳先生以單親家庭可優先申請微利房為由,向她提出先辦理假離婚,分割房子后再復婚,她最后同意。2006年7月姜女士與吳先生辦理了離婚手續,他們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上財產處理處寫明無財產、無債權、無債務。姜女士表示,因為是假離婚,吳先生從未告知過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因此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直到2007年3月吳先生趁她回老家的時候,將孩子帶走,還不接電話,她才知道受騙。2007年,姜女士將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法院判令吳先生支付5萬元。
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對吳先生名下銀行存款情況的調查顯示,其名下3個賬戶在2006年6—7月期間,共有存款11萬余元。其中一個賬戶曾取出過大額錢款,吳先生稱“因做生意向他人支付原材料款”。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上雖列明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吳先生名下的銀行賬戶上有存款,他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實行約定財產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吳先生名下的銀行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吳先生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姜女士5萬元。而此判決結果引來吳先生的不滿,他提出上訴。昨日,該上訴案在深圳中院開庭。
昨日法庭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兩人達成和解,吳先生同意支付姜女士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