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還房貸,離婚時,法院一般將房產判給登記的一方,對于婚后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法院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加以分割。
付首付時,如果兩人處于戀愛期,男方付首付時,為了討好女方,若堅持寫上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認定呢?
法院一般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對于首付部分也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首付部分,視為男方對女方的無償贈予。因此,筆者勸戀愛中的男孩兒、女孩兒,千萬別被愛情沖昏了頭腦,房產是大事,登記時,名字不能隨便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