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的孫愛蕓是某工廠職工。6年前,一紙判決書解除了她與前夫的婚姻,并將兒子小剛判歸她撫養。經歷了一段時間的獨身生活后,經人介紹,她與同是離異、身邊有一個同樣大的女孩的李順其相識了。
李順其是行政單位的干部,忠厚老實。孫愛蕓認為男人老實才可靠,就接受了他的求婚,但提出一個附加條件:“我必須管家里的經濟。另外,我們雙方都帶了孩子來,隨著他們的成長,家庭開支只會越來越大,我的收入必須由我自己存著,好對付逐步增長的學費和額外開支。”
孫愛蕓還說,在第一次婚姻中,她把經濟大權交給了丈夫,自己的工資、獎金也交得干干凈凈。后來,丈夫有了外遇,她只好任其擺布。
離婚時,丈夫隱瞞了幾萬元的存款,只給了她價值3000元的財產。痛苦之余,她指天發誓,要是再婚,一定要掌握家庭的經濟命脈,男人身邊沒了閑錢,也就蹦達不起來了。
孫愛蕓提出要跟李順其簽一份財產協議。想到孫愛蕓曾經受到的傷害,尤其是想到孫愛蕓之所以要這么做也是為了跟自己白頭偕老,李順其心軟了,答應了她的要求。
2000年3月,他們簽了這樣一份協議:為保證李順其永不變心,孫愛蕓的一切收入由其自行保管,李順其不能動用,此款留作兒女的讀書費用,平時無特殊情況不能支取;李順其的所有收入由孫愛蕓管理,用于家庭生活;夫妻雙方都要善待對方的子女。
為了表示誠意,協議剛剛簽好,李順其就將自己的工資存折交由孫愛蕓保管。看到自己的努力終于成為現實,孫愛蕓的臉上多云轉晴。沒過幾天,孫愛蕓就拉上李順其到民政局登記結婚了。
“美滿姻緣”飽含苦澀
新婚蜜月剛過,孫愛蕓就讓李順其進一步兌現協議,把別的存折也交出來。
李順其除了工資存折,確實還有一張存折,那上面有他婚前存的幾千元。孫愛蕓讓他把這張存折也交出來,他有些不快,但一想到孫愛蕓將跟他過一輩子,就什么也沒說,乖乖地把這張存折交給了孫愛蕓。
對于李順其的表現,孫愛蕓十分滿意,逢人就說李順其如何愛自己,如何言聽計從。每個月,孫愛蕓都會從李順其上交的工資里抽出幾十元錢給他買煙抽,偶爾也會從自己的工資里拿出部分應付額外的開支。對此,李順其也是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誰知夫妻之間還是出現了不快。2001年9月,兒子小剛與女兒小潔都上了初中,學費驟然增長了許多,增長的部分從哪里支出就成了問題。孫愛蕓提出:“我的工資存了定期沒法取,從這個月的生活費里開支吧,日常生活可以省一點。”
李順其大吃一驚,日常生活已經夠省了,孩子正在長身體,哪能再省!當初的協議難道是簽了玩的!可是,無論李順其如何說理,孫愛蕓就是不聽,最后她還翻臉了:“我的工資存著是為孩子上高中和大學做準備的。你別老打我的主意,女人嫁漢圖的就是穿衣吃飯!”
李順其拗不過妻子,僵持了一會兒也就算了。那個月由于生活費大幅度減少,全家一個月沒有沾葷腥。
為了緩解經濟上的矛盾,李順其想讓孫愛蕓拿出點錢來買輛三輪車,自己下班后拉拉活,掙點外快錢貼補家用。可他剛剛提出來,孫愛蕓就說:“我們都這樣了,哪里還有錢買車!”
李順其很無奈,只好向弟弟借了3000元買了輛二手三輪車。可孫愛蕓不相信買車的錢是借來的,硬說是李順其藏的私房錢。為此兩個人又吵了一架,吵完之后,孫愛蕓的心里還有了芥蒂。
從此,李順其不論酷暑寒冬,每天晚上都蹬著三輪車滿城轉悠,靠這樣一份微薄的收入,他們的生活才不至于入不敷出。
“工齡買斷”引發婚姻危機
2006年4月,孫愛蕓因工廠倒閉,得到6萬元的解除 勞動合同補償金。她毫不猶豫地將這筆錢存到了自己的賬戶上。有了這筆錢,無論對于孫愛蕓,還是李順其都是一種安慰。
可是,正是這筆錢導致了這個脆弱的組合家庭的分崩離析。
5月9日上午,李順其有個朋友要去外地定居,愿意將一個小吃店門面低價轉讓。李順其想,妻子沒了工作,買下這個門面做點生意多好!
朋友急于定下來,這天孫愛蕓又回了娘家,李順其顧不得跟孫愛蕓商量,就跟同事借了2000元,作為定金付給了朋友。
晚上,李順其興沖沖地把這個消息告訴了孫愛蕓。哪知孫愛蕓脫口就說:“要我做生意,難道你給我出本錢?”李順其懵了:“我身上還有錢嗎?那筆補償金難道不可以拿出來做本錢?”
孫愛蕓馬上就火了:“你想得美,那是我下半輩子的保命錢,一分都別想動我的!做生意有風險,要是賠了你還給我嗎!”
李順其慌了神,要是妻子硬不肯,付給朋友的定金就拿不回來了。可是,不管李順其怎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孫愛蕓就是不答應。李順其終于光火了,跟孫愛蕓大吵一架。
吵完之后,孫愛蕓負氣去娘家住了,丟下兒女讓李順其在家照管。李順其白天上班,晚上拉活,還要照顧兩個孩子,真可謂疲于奔命。
一天晚上,李順其偶然發現了孫愛蕓寫的日記,日記上寫道:如此攢錢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挽回第一次婚姻中的損失,獲得心理上的平衡。李順其恍然大悟——孫愛蕓如此攢錢不是為了家人——不由得打了個寒顫。
5月20日,孫愛蕓回家了,李順其不依不饒地說:“你不想做生意,就把補償金分出一半來,我來買門面做生意。”孫愛蕓沒想到李順其還會提這件事,把他大罵了一通,還說要離婚。
“財產約定”協議被判無效
李順其絕望了,于2006年7月2日將孫愛蕓告上了懷化市人民法院,一是要求離婚,二是要求分割孫愛蕓的存款。理由是孫愛蕓私欲膨脹,將協議中規定用于孩子教育及家庭生活的存款據為己有。
在法庭上,孫愛蕓顯得底氣十足,她辯稱,我把工資留到孩子上高中和大學時用,并未違反協議。至于補償金,那是工廠為保障我失去工作后的生活用的,屬于我的個人財產,李順其無權分割。
法庭經審理認為:他們簽訂的財產協議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而是無效的。因為孫愛蕓過分強調自身的權利而忽略了自身的義務,以“將來用于孩子教育”為由將自己的工資收入全部存在自己名下,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時,甚至在孩子需要開支教育費用時也不拿出來。
至于那筆補償金,雖然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也是孫愛蕓以后的生活、醫療和養老的基本保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06年9月7日,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準許李順其與孫愛蕓離婚;雙方的子女各自撫養;孫愛蕓的工資存款4萬元及6萬元補償金雙方平分。
對于此案有人質疑: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事情,談不上什么公平不公平,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內容不違法,就應視為有效,許多判例也說明了這一點。為什么此案法官以公平為由將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約定判為無效?
還有人質疑:那筆補償金怎么能夠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能夠適用此案嗎?
對此,我們請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許莉給予回答。
專家釋疑夫妻財產約定
關于第一種質疑,許莉副教授認為——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的方式確定雙方的財產問題,本身是合法的。
但夫妻約定財產的行為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該約定要產生效力,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即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關于約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合法。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約定才能產生效力。
就本案而言,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內容本身存在一定的歧義。“我的一切收入不能動”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 “我的一切收入全部歸我個人所有,而所有的生活費用全部由對方承擔”;第二種解釋是“我的一切收入全部由我保管,對方不能動用,將來用于雙方子女的讀書費用”。這兩種解釋在法律上的意義并不相同。
關于第一種解釋,如其本意是女方所有的收入歸其自己所有,而以男方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這種約定本身并不違法。但本案中的約定還包含了另一種含義,即女方不承擔任何義務,在男方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情況下,女方也以事先有約定為理由,拒絕以自己的收入承擔家庭費用。正因如此,該約定實際上是免除女方法定扶養義務的約定。
這樣問題就來了。根據《婚姻法》,夫妻之間互相有扶養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也有撫養的義務,這些義務都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加以變更或免除。所以,該約定因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關于第二種解釋,實際上是約定財產的管理權和用途,而不是約定財產的歸屬。雙方的收入還是屬于共有的,但由女方管理兩人的所有收入,并約定將女方收入用于將來子女的學費。這種約定內容并不違法。
但這樣還是有問題。既然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夫妻財產管理和使用的約定,那么,在婚姻關系消滅的情況下,該約定的效力自然也消滅。由女方管理的財產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加以分割。
可見,無論對本案中的財產約定做何種解釋,都不能支持女方的請求,而應將女方名下的積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關于第二種質疑,許莉副教授認為——
個人財產的認定要有三個條件:雙方提前有約定;法律有直接規定的;根據人身性質密切度,屬于與個人人身性質密不可分的,如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都屬于個人財產。
至于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補償金的性質,《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就本案而言,女方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補償金,在性質上與破產安置費非常類似,應該可以比照該條司法解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實際處理中,法官在分割該財產時,可以考慮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等因素,不一定是均等分割。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