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趙某于2005年5月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付了20萬首付款,房貸為20年,還貸本金加利息58萬。趙某與2005年11月與章某登記結婚,婚前,趙某到公證處公證該處房產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注明各自的份額。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至今。現在由于感情不和,趙某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前公證書中的贈與。
趙某是否有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
第一種觀點認為,有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在婚前財產公證中,趙某個人按揭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所有,應示為趙某將房屋所有權的一半贈與章某,這系趙某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償贈予合同為實踐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故趙某可撤銷對章某的房屋贈與。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經過公證的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贈與是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