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財產制進步于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立法,最大特點是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及主張夫妻財產關系為夫妻財產契約關系。采用的財產制度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割財產制及妝奩制。而現代各國夫妻財產制多采用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可稱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制。
我國古代是屬父權家族制度,妻為夫權所支配,妻在社會上、經濟上均無獨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萬民法即采用夫妻財產分別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妻子的財產多是指妝奩,也即嫁妝。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
夫妻財產制的性質和特點往往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如我國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我們回憶一下,50年代是以供給制、大鍋飯為主,60年代是困難時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們的私有財產是有限的,80年代經濟改革開放后,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也隨之增加。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時期,人們結婚時,兩條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財產,不會讓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已從收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發展為電視機、音響、冰箱、摩托車;到90年代,由于經濟發展,物質豐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婚前婚后財產是房子、車子、票子;從萬元戶、百萬元戶到千萬元戶,甚至億萬元戶;從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擁有相當規模的工廠、商店、公司等。當然,也有經濟十分貧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應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較現行婚姻法具體和明確,及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采用了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
1、法定財產制,也被稱為婚后共同所有財產制,包含工資、獎金、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方面;
2、個人特有財產制,包含婚前財產,因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個人接受遺囑、贈與的財產,專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約定財產制,主要指夫妻對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各自所有。
對約定財產制,我們必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約定財產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二是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凡是欺詐脅迫的協議無效;
三是書面約定財產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四是夫妻簽訂約定財產協議書,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有義務告知第三人;
五是約定財產制的簽訂采用自愿原則。有建議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性公證;也有較多的專家認為增加婚前婚后財產登記制度,財產協議書公證采取自愿原則,以節約婚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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