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97年1月,我村的陳某與鄰村張某以6000元人民幣購得集體土地非耕地0.2畝,私訂征地協議。1998年4月23日,陳某在未依法履行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就破土動工,擬建樓房,縣土地局對陳某進行了處罰。陳某覺得很冤,認為支付了價款,就應當可以建房。請問,陳某的想法對嗎?
【解答】
首先,陳某與鄰村的張某之間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基。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農民集體經驗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限權批準。”
其次,土地局對陳某的處罰是正確的,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有保護了國有土地。根據你反映的情況,陳某不按法辦事,未經批準,非法占地集體土地建樓房,明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規定,縣土地局對陳某作出處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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