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置業,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但有的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或者因為礙于親戚、朋友關系,或者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和對方只是達成口頭購房協議,就匆匆交付房款。由此,為十幾二十年后的糾紛,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案例一
20年未辦房屋過戶
拆遷引發姐弟糾紛
說起自己居住了近20年的二手房,市民小林就郁悶,為了這房子,早已離婚的姐姐和姐夫,聯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從1994年說起。那年,大林從單位購買了一套房改房,并先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這年底,大林把房子給了弟弟小林住,小林一家在這房子里一住就是19年。2013年7月,因為城市建設,這套房屋拆遷了,煩惱也隨之而來,早已離婚了的大林和前夫老張,一起上門找到小林,要求小林把房子歸還給他倆。
面對“齊心協力”的姐姐和前姐夫,小林哭笑不得又惱怒不已,他拿出從1998年至2004年,有著大林和前姐夫簽名的合計1.38萬元的收條,和這套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原件,爭辯說,你們不是早就把房子轉讓給我了嗎?只是一直沒有協助我去辦理過戶手續。但大林和前夫都說,1.38 萬元是小林交給他們的房租,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原件,只是寄放在小林那兒,他倆在2006年離婚時,對這套屬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的房改房,離婚協議中沒有做出分割,現在房子必須歸還給他們。
姐弟倆的親情一觸即斷,兩家人爭吵不休,小林無奈把姐姐和前姐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雙方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小林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小林的訴訟請求。
小林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爭議焦點是:雙方存在的是房屋買賣關系,還是房屋租賃關系?
小林認為,他和姐姐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他在這房屋里居住了19年,在支付1.38萬元以外,還支付了辦理土地證費用 2000多元、水表電表改造費1000多元,而且他們的母親還幫助自己支付了8000元給姐姐,合計支出2.49萬元。大林以1.6萬元買來房改房,以 2.49萬元轉讓,符合市場行情。付清房款后,大林把《房改房購房方案》、《房屋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證》等原件交付給自己,印證了房屋買賣的事實,自己是因為太相信親情,20年了都沒有想到去辦理過戶手續。
大林和前夫老張辯稱,因為以前姐弟關系融洽,大林又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子給小林居住,為了方便辦理房屋的相關手續就把材料原件放在小林那兒,他們沒有和小林簽訂房屋買賣書面合同。
事情又陷入了僵局。這時,小林和大林的親哥哥林某站了出來,他向法庭作證說,當初,這套房改房是由自己的母親先出資8000元,從大林那兒買來給小林做婚房,當時約定好剩余購房款由小林分期付給大林,所以小林付的1.38萬元是購房款。
法庭上,小林提出,這套房改房拆遷后,補償了49萬元,他愿意拿出20萬元給大林,希望能維系姐弟之間的親情。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和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他作為二人的親生長兄,證言可以采信。從整體事實來看,小林主張和大林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1.38萬元是購房款,有事實依據,理由成立。大林主張1.38萬元是租金,但雙方沒有書面租賃合同或是口頭約定房屋租金,沒有證據證實收取的是房屋租金,而且在從2004年收取完1.38萬元的最后一筆款項后,近10年里,大林都沒有要求再收取“租金”,不符合常理,所以她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支付購房款,持有房屋的相關證件,并長期使用、管理房屋直到拆遷,大林實際履行了交付房屋,移交相關證件等賣房義務,法院確認雙方存在房屋買賣關系,雙方約定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于大林提出的沒有和小林簽訂房屋買賣書面合同,房屋買賣關系不成立的主張,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房地產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是對辦理房地產產權轉讓登記管理上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上的強制性規定,因為雙方沒有簽訂房屋買賣書面合同,并不能導致房屋買賣關系不成立,因此大林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依照《物權法》第十五條,《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市中院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審法院民事判決;二、確認小林和大林之間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案例二
購房10年沒過戶
賣家反悔引糾紛
無獨有偶,不久前,建寧的老王也遭遇了同樣的事,因為10年前的一份口頭房屋買賣協議,他被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還住房。
老王回憶說,2003年底,他和老孫口頭約定好,老孫把一套建筑面積為208平方米的自有住房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老王,但這房子要留一間給老孫的母親養老。老王先分兩次支付了2.4萬元給老孫,請裝修工小姜進行房屋裝修,隨后因為老孫不在家,征得他的同意,又分別向老孫的兒子小孫、老孫妹妹支付了剩余的房款,一家人搬進房屋居住到現在,老孫的母親也在這房里居住。
法庭上,老王提供了雙方確認房屋交易價格為3萬元的錄音、4張收條、和有自己姓名的這套房屋的水電費、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發票。小姜等也為老王作了證人。老王認為,是這10年來房屋價格飛漲,讓老孫后悔了當初的交易,而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要辦好各項法定手續,但老孫否認房屋價格是3萬元,并提出自己這套房屋沒有土地使用權,雙方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存在買賣關系。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老王提供的各項證據和多年實際使用、管理、居住事實,可以證實雙方確實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老王已經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對于老孫提出的房屋沒有土地權,法院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查明,這一房屋是1989年拆遷新建,老孫已經繳納了土地使用費,該土地性質為劃撥地,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轉讓,只要當事人履行了相關法定手續,就可以轉讓。因此不影響房屋轉讓協議效力,只是轉讓手續不完善,雙方應當按照口頭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轉讓協議成立后,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前,雙方依協議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五條、《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六十、一百零七、一百三十五條,《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老孫要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老王辦理好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老孫不服,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老孫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老王訴訟請求的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書面合同不可少
過戶手續要完備
打完官司后,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小林和老王以及他們的家人都長舒了一口氣,又都很懊悔當初的大意和無知,給10多年后的麻煩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房屋買賣是一件大事,不容忽視,有些人在賣房時,或者因為礙于親戚、朋友關系,或者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寫下正式的書面購房合同,沒有及時辦理好完備的房屋過戶手續,給日后帶來麻煩。如果證據不充分,很有可能敗訴,讓一生的心血打水漂,當事人一定要防范這一風險。”在此告誡買房人,在簽訂完備的購房協議后,一定要及時辦理好過戶登記手續,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