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介紹的是關于購房人購房時關系的一些問題及問題的答復,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問:我買了一套商品房,在入住時發現承重墻裂縫很大,擔心房屋的安全問題,想做房屋安全鑒定,聽說費用很高,能否告知費用是多少?由誰來出這筆費用?
答:按北京市物價局、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房)字[2001]005號)文件的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基本收費標準為三類房屋鑒定收費標準為1.8元/建筑平方米,二類房屋為2.25元/建筑平方米,一類房屋為2.7元/建筑平方米。至于由誰來出這筆費用,首先由開發商與申請鑒定的購房人協商,如協商不成,由申請鑒定的購房人交。如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房屋安全問題,那么鑒定費用最終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誰來最終支付這筆費用。
問:我們是某小區的30多名業主,我們在房屋交付時發現房屋實測面積比銷售面積增加了2.99%,但增加的都是公攤面積,我們聯合去問開發商,開發商說這是經過具有資質的某區房管局下屬的房屋測繪大隊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我們去找某測繪大隊,負責人說他們根本沒有去實測,這個面積是開發商報上來的,測繪大隊只在上面蓋了一個章。我們懷疑開發商與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串通起來坑害我們的利益,我們該怎么辦?
答:你們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屋測繪單位進行重新測量,如果結果與開發商出具的實測結果差距較大,且有證據表明你們所懷疑的是事實,你們可向檢察機關舉報。按建設部、國家測繪局第83號令《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房產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今年1月份我買了一套1998年6月30日之前建成但未售出的商品房,開發商要代收2%的契稅,對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文件的規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免征營業稅、契稅,此規定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契稅。
問: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所有的商品房在買賣時都必須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答:上述示范文本并非強制性的必須使用不可的,它突出一個示范作用。根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使用房屋買賣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市一字[2000]第582號)文件的規定,市國土房管局統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限于取得內銷(封面合同編號為N)、外銷(封面合同編號為W)和經濟適用住房(封面合同編號J)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使用。現房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仍由買賣雙方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自行制定。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日前仍使用自制合同文本的開發商并非全部都是非法銷售。
問:我和愛人都是國企職工,2001年12月,我愛人與其所在單位簽訂了房改售房合同,并交納了首付款。但今年1月份,他去外地出差時,不幸遇意外事故死亡。現在我愛人單位以職工已死亡已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為由欲解除與他簽訂的售房合同,請問我愛人單位這樣做對嗎?我能否繼承該房屋?
答:根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人在辦理售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并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付款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付款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并按規定發放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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