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享有什么權利?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本文為你解答。
為了使廣大購房者能迅速地明確自己在購房過程中的各項權利,本人特整理了這份“購房者權利清單”供大家參考。其中每項權利均可展開專題論述,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深入的分析。
1、締約知情權。
(1)獲得出賣人相關信息的權利(營業執照和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等)。
(2)要求出示有關達到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資料和許可證的權利。
(3)獲得商品房規劃、設計有關信息的權利。
(4)獲得商品房建設施工有關信息的權利。
(5)獲得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質量、面積、環境等的有關信息的權利。
(6)獲得商品房權利狀態的有關信息的權利。
(7)獲得商品房有無法律禁止轉讓情形的權利。
(8)被明示有關商品房銷售法律法規的權利。
2、平等協商權。
(1)驗證簽約主體權。
(2)檢查銷售條件權。
(3)要求依法銷售權。
1)不得一房兩賣。
2)不得返本銷售。
3)不得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針對未竣工商品房)。
4)不得拆零銷售。
3、自主選擇權。參照消費者權益,作為購房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房的開發者,自主選擇購買具體哪套商品房,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在自主選擇商品房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參照消費者權益,作為購房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在購買商品房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其中,公平議價權包括:
(1)計價方式協商權。按套(單元)計價或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或按建筑面積計價。
(2)計價方法協商權。單價計價或總價計價。
(3)價格構成明確權。
5、全面協商權。購房者有權要求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相關的事宜全面地進行協商,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完備全面。
6、依法強制約定權。
(1)有權依法要求將開發商廣告或宣傳資料的明示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2)有權要求按照根據不同的計價方式約定法律法規要求應當約定的事項。
1)按套(單元)計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2)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應當附上所售房屋平面圖,并標明詳細尺寸,約定誤差范圍。
3)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應當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等級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4)按建筑面積計價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寫進合同的13項內容。
7、預售合同備案權。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8、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9、認購保障權。現實中購房者往往以認購書、預訂書等形式認購商品房,但很多認購書、預訂書中的定金條款被“異化”,使認購人的認購權益得不到保障。
10、變更合同權。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購房者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被開發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購房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也可以撤銷合同)。
11、規劃、設計變更獲知權。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規劃變更或經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10日內通知買受人。
12、規劃、設計變更退房權。已通知的,購房者可在15天內決定是否退房;未通知的,可退房而無明確的時間限制。
13、合同履行抗辯權。
(1)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先履行抗辯權和依法中止履行合同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4、要求依約按期交房權。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15、依法依約自行驗收權。購房者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全面自行檢驗商品房。有權要求出具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綜合驗收有關資料,有權要求出具實測面積資料,有權自行到現場按照合同約定檢驗商品房。
16、要求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權利(針對住宅商品房)。
17、要求質量保修權。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開發商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8、要求協助辦理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權利。
19、依法委托重新檢驗工程質量的權利。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20、依法解除合同權。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今年6月開始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具體明確了9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