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所說的私有房屋是個人所有、數人所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私有房屋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給買受人所有,買受接受該房屋并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雙方就其權利義務簽訂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買賣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公民或未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能進行有效的買賣行為。
2、出賣人應該是房屋的所有人,非所有人如承租人不能出賣房屋。
3、買受人、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價不能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房屋。
4、如共有人出賣房屋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歸于無效。
5、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不能出賣,法院已立案審理尚示結案,禁止轉移的房屋,不準出賣;人民政府已決定征用的房屋,限制出賣。
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私有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一定期限內親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辦理過登記手續。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過戶登記,則必須委托他人進行代理。
在辦理登記過戶中,買賣雙方應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私有房屋買賣合同;
2、雙方身份證、私章、戶口簿;
3、房產所有權證;
4、如賣方為共有人還須提交共有執照,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證明,共有人也須到場;
5、如賣方已將房屋出租,還須提交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書面證明;
6、如單位的買私房,須提交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出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印章;
7、出賣繼承的房屋,必須提供繼承權公證書;
8、旅居國外的華僑出賣房屋,如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必須提供居住國公證相關的公證和中國駐外使館認證書;
9、法院判決或裁定出賣的房屋,必須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不同地區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在進行現場估價時,首先以房產所有權證所附平面圖和“登記表”為主要依據,逐項核對房屋建筑結構、間數、面積,而后在估價表上繪草圖。根據房屋估價辦法登記房屋建筑條件:屋頂、屋架、墻身、地面、裝修,并據實登記房屋附屬物:院墻、院地、門樓、地上物:樹木,機井。以及設備:暖氣,電燈,自來水,衛生設備等。經計算,復核,注記房屋估價底冊后,將估價表移送立契人員準備立契。在現場估價時,遇有界址不清或建筑結構相連部位以及他人地上物時,須得通知領居及其他產權人共同確認界址或地上物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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