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購房人三大“心理誤區”
洪山區政務中心房產窗口管理辦公室劉副主任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購房后未能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會給今后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以及依法處置房屋各項權利留下隱患,更容易造成經濟財產損失,一句話:“早辦早省心,晚辦麻煩多,不辦風險大!”
誤區一:“簽了合同,交了錢,房子就是自己的”
劉副主任介紹:這種想法隱患頗多,很容易造成損失。《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我們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僅僅是與開發商建立了一種經濟合同關系,沒有進行登記的話,還不能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意味著不一定能取得物權。如果開發商出現違規違約等行為,必定對購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造成障礙。
誤區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與開發商無關”
劉副主任介紹:有的群眾在購買商品房后,認為合同簽了,錢也交了,辦證就是自己拿著材料就可以辦了,不再關開發商什么事了。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在商品房買賣中,有關當事人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雙方。那么當購房人需要辦理房產證時,就需要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申請才能夠辦理,也就是說,在提交給房產局辦證的申請書上要有開發商公章及法人印章以及購房人簽字方可。如果群眾在購房后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一旦出現開發商公司注銷、開發商公司發生變化或者找不到開發商,必定會造成群眾辦證的障礙和困難。
誤區三:“房子既然買了,辦證的事拖多久都無所謂”
劉副主任介紹:有些群眾雖然在購房后沒有及時辦證,盡管能夠正常辦好房產證,但是由于辦證時間太晚,導致在處置房產時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市民郭先生05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09年才辦理了房產證。后來,郭先生想將房屋賣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需要多承擔房屋交易的營業稅。這是因為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了,只有辦證滿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銷售時才能享受個人住房營業稅減免的優惠政策。
還有的群眾在未婚時貸款購買了商品房,未及時辦證,結婚后才辦理了房產證,并且夫妻共同還貸。后來由于出現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這個時候,婚前購買的房屋有可能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前辦好了房產證,則該房屋仍可能視為個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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