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兄妹委托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其產證“附記”頁中記載:該房屋為售后公房。該房屋的產權人為該三兄妹的父親李某,已過世。另外,該房屋內尚有兩個親屬的戶口,兩人與李某一直同住,現已成年。三兄妹稱其三人為產權人的法定 繼承人,理所應當有權出售該房屋。
這一交易關鍵問題是明確產權,究竟誰有權處分該物業,誰是該物業的現有產權人。根據現有產證記載,三兄妹并非該房屋的產權人,無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但是,該套房屋的產權人已死亡,生前未留下遺囑,且李某的配偶及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三兄妹是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可成為該物業的共有人。
分析
兩位同住成年人的出現,使得產權人的確認出現分歧。
根據本市購買共有住房的規定,購買共有住房應先取得該房屋內同住成年人的書面同意,由同住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產權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9條有如下規定:“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因此,一旦房屋中有共有人存在,確定房屋產權歸誰可能出現兩種情況。如果三兄妹的父親李某在當時在使用權轉產權時,征得二位同住成年人書面同意的,則該房屋的現有產權人就是三兄妹。如果未經書面同意,且李某是根據九四年出臺的房改方案購買該房屋的,則該房屋同住成年人可與李某共有該房屋。條件是,同住成年人應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出共有主張的,方可與三兄妹成為現有產權人。 (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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