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售公房的產權人死亡,則房屋產權發生繼承,繼承應當公證;
2.按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共同繼承已售公房的,全體繼承人為共有產權人,共有人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
3.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有關文件;
4.境外居民繼承成套已售公房產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
5.繼承變更登記,繼承人按購房時實際售價的1%交納變更登記費。
6. 變更登記為境內居民的,在交納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讓金后,頒發(內銷)綠色房地產權證;需變更登記為境外居民的,必須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才能申請變更登記,頒發外銷綠色房地產權證;變更登記按規定不需要交納土地收益金或出讓金的,頒發黃色房地產權證,并仍在權證附記欄內注明“公房出售,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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