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經租房屋承租權轉讓和交換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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