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對委托中介居間的房屋沒有處置權的,居間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丁某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合同,雙方約定:丁某將其所有的一套兩居室房屋委托中介公司聯系買家,按成交價的1%支付報酬。此后,中介公司為其聯系了買家,丁某與買家私下達成交易,將房屋出售,未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服務報酬。中介公司多次向丁某索取報酬,遭其推諉和拒絕。2007年6月,中介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爭議焦點:
原告中介公司訴稱,被告違反居間合同約定,私下與原告聯系的買家進行交易,拒絕支付居間服務報酬。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被告丁某辯稱,房屋是被告與姐姐的共同財產,被告以個人名義與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是無效合同。原告根據無效合同要求支付報酬,理由不成立。
盈科房地產李舉東律師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424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現實中,委托人根據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務,與買家私下交易,不支付居間報酬的情況經常發生,本案就是比較典型的一例。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提出房屋屬于被告與他人共有,被告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因此被告以個人名義與原告訂立居間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居間合同的本質是基于居間服務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以自己名義訂立居間合同,一經訂立即可生效。委托人對委托居間的房屋沒有合法的處置權,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效力。當然,居間人要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只要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至于合同此后因為出賣人無財產的處分權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居間人支付報酬的請求權。居間人沒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丁某主張居間合同無效從而拒絕支付報酬,理由不成立。
除此之外,在生活中對于居間服務還有一些誤解,導致糾紛發生。例如,房屋買賣雙方均與居間人簽訂了委托合同。居間成功后,買賣雙方中的一方支付了居間報酬,另一方以中介方已經向上家收取了中介費,不應再向其重復收取中介費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在居間過程中,中介、下家及上家三者之間有三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下家與中介之間的居間委托法律關系,上家與中介之間的居間委托法律關系以及上下家之間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居間成功后,上下家各自按約支付居間合同約定的中介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合同義務,因此不存在重復收費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