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
所謂期房的轉讓,即預售的商品房的轉讓,是指預售商品房的預購人在實際占有商品房并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實踐中的操作一般都是通過兩種方式:
1、簽定房屋買賣預約合同,待房產證出來后,雙方再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2、先租后售,即在房產證出來之前賣方先承租給買方使用,待房產證出來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上述方式,對于買方而言,存在極大的風險。買方在交付了購房款的情況下,如果房產證一直辦不下來,買方的權利就得不法律保障。時間一長,如果樓價上漲,由于沒有辦理過戶,賣方在利益的驅駛下可能將房產再轉賣給他人。買方在買這種房時,就會存在上述風險。
在實踐中,對于期房轉讓合同效力問題的認識不一。有觀點認為無效,理由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有“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但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未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調整和規范,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予以了轉發,該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將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但該意見是國家為擬制炒房、哄抬房價行為而出臺的一種政策性規定。我們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而并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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