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職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費標準
1、公有住房轉移登記費:按房屋實際售價的0.8%收取;對原“優惠售房”已獲得部分產權現轉為完全產權的,按所補的實際差額的0.8%收取。上述規費產權單位承擔0.5%,購房個人承擔0.3%。
2、房屋評估費:按售房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元收取。對原“優惠售房”現轉為完全產權的,應扣除原已收取的評估費。
3、免收房產交易手續費。
二、集資合作建房的收費標準
1、房屋總登記費:按建房實際成本價的1‰收取,由建房單位承擔。
2、房屋轉移登記費:按建房實際成本價的0.8%收取。建房單位承擔0.5%,個人承擔0.3%。
3、免收房產交易手續費。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收費標準
1、房屋總登記費:按房屋售價的0.5‰計收總登記費,由賣方承擔。
2、房屋轉移登記費:按房屋實際售價的0.4%收取,由買方承擔。
3、房產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實際售價的0.8%收取,由買賣雙方各付50%。
四、單位資助職工購房的收費標準
1、房屋轉移登記費:按房屋售價的0.8%收取,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買方承擔的50%由個人與單位按購房出資比例分擔。
2、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售價的0.8%收取,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買方承擔的50%由個人與單位按購房出資比例分擔。
五、房改住房再交易的收費標準
1、房屋轉移登記費:按房屋成交價的0.8%收取,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
2、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成交價的0.8%收取,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
六、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單位每證20元,個人每證10元。
以上規定從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