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一種新興的社會現象,城市業主維權運動主要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并給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的政治生態帶來重大影響。本文試圖基于對城市業主維權抗爭實踐的觀察和研究,提出“法權抗爭”這一分析范式,并將之具體化為“上訪維權”、“訴訟維權”和“立法維權”三個基本類型;在此分析架構下,本文將為當代中國城市業主維權研究提供一個初步的描述類型學。
【關鍵詞】業主維權;法權抗爭;上訪維權;訴訟維權;立法維權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導言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變遷,以維權為基本指向的民眾利益抗爭活動構成了轉型期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并日益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一個新興領域。
社會抗爭是觀察社會變遷的一個大窗口。當前,圍繞民眾維權與社會抗爭的研究日漸成為一個跨學科的綜合研究領域。如果從研究對象的角度來看,農民維權、工人維權、市民維權構成了中國社會民眾抗爭研究的三條基本線索,由此也形成了三種基本的針對當代中國民眾維權抗爭活動的解釋模式。
第一種,以沈原為代表的“權利模式”。在《走向公民權——業主維權作為當代中國的一種公民運動》一文中,沈原提出,業主對自身房屋產權的維護和抗爭是一個走向公民權的實踐過程(沈原,2007b:342-348)。首先,他從社會學角度提出了“產權界定的實踐形態”,即產權并不僅僅是標示占有關系及其他關系的抽象符號,而是一個實踐的、動態的形態,是一個循環往復的界定過程。具體而言,產權實踐具有兩個基本維度,一方面,業主們通過一系列抗議活動,將僅僅從法權名義上界定的對居所的占有權及相關權利在空間上加以建構并獲得實現,即空間性及其展示——“領地化”(territorization);另一方面,業主群體按照一定法規選舉和成立相應的社會組織,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進而實現對小區的民主治理,即社會性及其表現——“組織化”(terri2torization)。正是通過這兩個維度的運作,業主的產權輪廓得以明晰,并且逐步獲得各方當事人的確認。沈原繼而指出,當業主們從空間性和社會性上界定自己的產權時,他們也就從兩個層面上開始建構馬歇爾意義上的“公民權”(citizenship)(詳見Marshall 1992)范疇:一個層面是民事權(civil rights ),主要表現為業主占有財產和締結有效契約以及訴諸司法審判的維權實踐,并且在產權形態的基礎上被建構成形;另一個層面是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主要表現為業主在社區這一微觀層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選舉業主委員會,創建社區治理的民主機制。①「實際上,本文的研究已經清晰顯示,業主不僅從微觀層面討論和實踐政治權,而且也積極尋求在宏觀層面參與履行政治權力,如競選人大代表」由此,沈原認為,業主維權運動就其本質而言可以看成中產階級締造公民權的運動。
第二種,以李靜君(Ching Kwan Lee)為代表的“階級模式”。在她看來,針對中國社會轉型的研究,“重返階級”(bring class back in)的視角不僅緊迫,而且必要:“階級”不僅是社會和政治的建構,也是道德和情感的建構。在《中國工人階級的轉型政治》一文中,李靜君描繪了當代中國工人階級在全球資本主義和市場改革造就的小環境中如何為自身權益而戰的狀況(參見李靜君,2006)。她具體探討了中國城市“工人階級轉型”的三種模式,即流動農民工的形成、社會主義工人的再造、下崗工人的消解。在這三種模式中,作為關鍵行動者的國家,通過“依法治國”這一新的霸權工程不僅改變了勞工狀況的整體性,強加了新的支配模式,而且開啟了勞工反抗和實踐的新渠道:一方面,工人(農民工、國企工人、下崗工人)在遭受“羞辱、虐待、不公”,“剝削”和“被遺棄”時會通過停產、罷工、公共示威、游行,甚至阻塞鐵路和公路交通等形式予以反抗,從而表現出較強的顛覆性和破壞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他們也試圖通過國家頒布的勞工法規和政策來框架自身的權益訴求和主張,并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請愿等制度化渠道來予以解決,從而也顯現出一定的法權意識和觀念。由此,工人階級在市場社會主義的轉型過程中所經歷并體驗到的是一種強烈而又矛盾的階級意識和觀念,他們對現存的社會秩序既支持又批判,從而造成了行動上的順從與反抗的并存。在這個過程中,工人本身對市場社會主義的集體體驗和感知也逐漸實現了從“不平等”向“不公正”的認知轉變。工人反抗的持續不斷和增加正是對這種社會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重要回應。正如李靜君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深刻指出的,近些年來,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2bedience )和依法行動(legalactivism),也就是在中國所謂的“維權”,表面上與自由主義語境下的權利和公民身份大致吻合,而其本質卻是階級分化的加深(Lee Selden,2009)。
第三種,以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 )為代表的“規則模式”。當西方學界有關中國民眾抗議活動的研究大多傾向于一種“權利模式”的解釋①「持此種解釋模式的學者從毛澤東之后的中國群眾抗議活動的興盛中發現了“權利意識”的萌芽,他們認為這種權利意識的覺醒標志著所謂自下而上的對公民權的訴求以及國家—社會關系的根本性突破。基于這種判斷,他們進而認為,中國抗議群眾的“權利話語”乃代表著一種包含力量的新社會現象,而這種力量勢必對政權的存在構成潛在的嚴重挑戰(詳見Goldman ,2005;O‘Brien Li,2006)」時,裴宜理基于對中國權利觀念的歷史檢視對當下美國盛行的權利解釋模式提出了質疑,并提出了自己的“規則模式”。在《中國式的“權利”觀念與社會穩定》一文中,裴宜理指出,中國民眾抗議活動有一個基本傳統,即都在遵守“規則”;②「裴宜理所謂的規則主要指國家法律和政策,但在筆者看來,抗爭中的民眾并非如裴宜理所說僅僅是簡單地“遵守規則”,也有可能包含民眾對規則的“策略性利用”;同時,民眾并不完全是規則的被動承受者和教條執行者,他們也會積極參與到規則的制定和建構中去,這在業主的維權實踐中體現得十分明顯」抗議者非常關注國家放出來的“信號”,并盡力按照國家的規則來行事(裴宜理,2008)。于是她認為,隨著中國法律和政策對公民權益的倡導和保護,許多民眾在抗議活動中經常會提出“公民權”的口號,這實際上是與官方的用語保持一致的。與此同時,她也指出,必須看到中國語境下的這種“權利”用語與西方學界所用的“權利”一詞的含義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在英美自由主義傳統里,權利指自然權利,是由上帝賦予而非國家賦予的,它旨在限制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干涉和侵犯,因而這些國家的民眾抗議活動往往是圍繞著個人民權的訴求而展開的;而在中國,權利往往被理解為是由國家認可的、旨在增進國家統一和繁榮的手段,而非自然賦予的、旨在對抗國家干預的保護機制。這種對“權利”的詮釋通常把獲得社會經濟保障、保證社會經濟正義置于中心位置,其民眾抗議活動基本上屬于道義經濟學意義上對生存權的要求。而且,在中國盛行的這種以“權利”語言建構起來的道義經濟式的抗議,往往會提出撤換不受歡迎的低級政府官員的要求,但卻極少質疑中國共產黨或者其意識形態的統治權威。在此情景下,民眾對行使自身權利的訴求很可能是對國家權力的強化而不是挑戰,它所具有的政治威脅性也是相對微弱的。因此,裴宜理主張將建構當代中國民眾抗議活動的框架模式稱為“規則意識”(rule consciousness )而不是“權利意識”(rights consciousne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