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依法設立并經資質審核合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協商定價。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收費項目,由北京市物價局會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按照標的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因征用拆遷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按補償價款金額的1-1.5 %向征用拆遷單位收取評估費。
仲裁房地產價格評估中出現的價格糾紛,需重新核定價格的,按標準的20-40%計收評估費。
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 涉及房地產評估的, 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書面咨詢費、房屋租賃代理費和房屋買賣代理費。
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
500萬元以下 2.5%
501-2000萬元 2%
2001-5000萬元 1.5%
5001-10000萬元 1%
10001萬元以上 0.5%
實行獨家代理的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2.8%。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托人的口頭咨詢,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六、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愿委托,雙方簽訂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收費辦法及服務的內容。
七、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并對服務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因中介服務機構主觀故意服務失實、違法造成委托方經濟損失或者有欺詐行為的,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關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執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京價(房)字<1996>396 號)同時廢止。
附件:1、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
檔次標的總額(萬元)累進計費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注1:本標準執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過20%。
2: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收費方法舉例說明:
例如:標的總額40000萬元,計算評估收費額。
100萬元×5 =0.5萬元
(1000-100)萬元×2.5 =2.25萬元
(1000-1000)萬元×1.5 =1.5萬元
(5000-2000)萬元×0.8 =2.4萬元
(8000-5000)萬元×0.4 =1.2萬元
(10000-8000)萬元×0.2 =0.4萬元
(40000-10000)萬元×0.1 =3萬元
收費總金額為:0.5+5.25+1.5+2.4+1.2+0.4+3=11.25萬元
2、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標準
檔次城鎮面積(平方公里)收費標準(萬元)
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
320-50(含50)12-20
450以上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