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住房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包括稅目、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等幾個關鍵問題。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個人出售住房按“轉讓財產所得”稅目征收,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一般而言,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為房產轉讓收入減除稅務機關允許扣除的房屋原值、轉讓房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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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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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房產轉讓收入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但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二.房屋原值:(1)商品房的原值為購買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2)自建住房的原值為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費用;(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原值為原購房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4)已購公有住房的原值為原購公房時支付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標準和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價款,加上超標準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的價款部分,以及按房改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部分和相關稅費;(5)轉讓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的,稅務機關在房屋轉讓價款1%-3%的范圍內核定。
三.轉讓房產過程中的相關稅金是指轉讓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不包括個人所得稅部分。
四.允許扣除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轉讓人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其中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裝修費用的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