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部分交易者有意避稅,只到公證機關公證雙方交易合同,不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從事房地產中介的關先生告訴記者。由于房產新政中對二手房交易征收營業(yè)稅,尤其對取得產權不滿兩年的房屋全額征收營業(yè)稅,這使得一些房屋買賣者動起了避稅的腦筋。目前二手房交易時避稅新花樣不少。
關先生給記者透露了這樣一個例子:張先生于2004年購得一套商品房,總價為20萬元,目前房屋已升值至26萬元。最近張先生欲將此房出售,但考慮到要繳納“26萬元×5%=1.3萬元”的營業(yè)稅,再加上手續(xù)費、印花稅等,賣房人的利潤寥寥。后來,在知情者的指點下,張先生和買房人協(xié)商一致到公證部門辦理了交易公證手續(xù),結果只花了300多元。
除了以公證代替過戶外,雙方私簽協(xié)議以躲避兩年期限也是一種避稅方法。據介紹,一些投資者為了躲過房產新政中的兩年期限,先與買家私下簽訂“轉讓合同”,買方先支付部分房款給賣方,待兩年期限后再辦過戶手續(xù),以規(guī)避高額營業(yè)稅。
已有7年房產中介經驗的關先生認為,這些人的做法雖可合理避稅,但暗含極大交易風險,看似減少了交易成本,但真等到兩年后,一旦房價上漲或下跌,或賣家將房屋抵押,就容易出現交易糾紛。就以公證代替過戶來講,房屋作為特殊商品,與機動車一樣實行的是登記備案制:即使雙方公證了交易合同,而不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仍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如不過戶,房屋產權仍屬賣方,如果賣方將房屋抵押或二次銷售,房屋的產權則會發(fā)生變化,雙方難免要發(fā)生糾紛。只有辦理了過戶登記,買方的利益才能保證。因此,只將目光盯在稅費上顯然是一種短視行為,要想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