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不是新稅種,對購房者影響不大
對于二手房交易征收“個稅”,政府早有明確規定。早在1999年國稅總局、建設部、財政部就已下發了關于個人售房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通知。此外,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732號)等文件中也已要求二手房交易需繳納個稅,并對個稅數額提供了計算公式。但在北京二手房市場,個稅繳納全憑自覺,繳納個稅的業主寥寥無幾。此番國家對于征收“個稅”采取“先稅后證”的強制性態度,是對之前業主自覺申報所造成稅款流失的一種補救。而且,根據北京市地稅局的通知規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將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能提供完整資料的,按應繳個稅額的20%計算。”而從目前二手房市場的實際情況來說,大部分房屋業主已經無法提供完整的裝修發票、購房發票、稅票、購房合同等憑證,根據規定將會按照1%來核定該稅費。如此算下來,即便是需要交納個稅也不是很多,即使業主部分或全部將此稅費轉稼到購房者身上,數額不多的稅費對購房者買房影響也不大。
“個稅”不是新稅種,對購房者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