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合同不可或缺的條款是什么?
1、是要核實并寫明簽約主體。
2、是要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3、是要寫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接時間和有關費用承擔的劃界時間。
3、是要寫明付款和過戶時間。
二、購買二手房約定違約責任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1、合同義務的履行時限必須是簡單易定的日期,盡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
2、每項主要義務均應有違約責任一一對應。
3、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應首選違約金,數額應考慮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以不超過總房款的20%為宜,因為違約金被認為過高時法院會依法調低,反而又處于不確定狀態。
4、應約定如解除合同,買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間使用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賣方承擔買方裝修損失的計算依據。另外,守約方主張權利的成本如訴訟費、律師費也可約定由違約方承擔。
總之,在二手房交易中堅持以上原則,嚴格確認產權情況、交易程序和違約責任,將大大降低買賣雙方的交易風險,特別是買方的風險。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疑難問題解答
1、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在《北京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2、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的機會損失等)、締約花費的成本等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3、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先權,而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
4、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受人為善意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為夫妻一方,轉讓房屋行為符合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處分權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對抗受讓人。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存在多個共有人或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的,不應或不能發現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