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屬于不動產,為了維持房屋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房屋買賣實行登記生效制度,因此,房屋買賣一經過戶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輕易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買賣合同。不過,律師表示,實踐中,有買賣雙方串通等幾種情形可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
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筑也屬于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商品房的銷售是在開發商與買房人之間完成的,二手房的買賣是在房屋產權人與買房人之間完成的。由于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用以規范商品房的銷售,所以相對于商品房的銷售而言,二手房的買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風險性也更大。因此,業主進行二手房交易時,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