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符合交付條件,購房者切莫急于裝修入住。否則一旦發生類似產證無法辦出的情況,購房者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
房子并非蓋好就符合了交付條件。不僅法律法規對交房條件有專門規定,開發商和購房者也會在預售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約定。關于房屋交付條件的約定主要有兩種,一是“實物交房”,即房屋在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后符合交房條件;二是“產權交房”,即指開發商在取得“大產證”后才具備交房條件。一般來說,實物交房后三至六個月內,開發商才能取得“大產證”。當然,開發商和購房者還可以就交房條件作出補充約定。
在近兩年樓市持續看好的情況下,有些開發商為了增加盈利或加快資金周轉,在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有些購房者為了能早日搬進新家,在明知房屋不符合交付條件時,也同意收房并馬上進行裝修。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存在較大的潛在風險,譬如開發商辦不出“大產證”,購房者不退房卻又無法拿到“小產證”,若退房,購房者將有一筆不小的裝修損失,而且該損失還很難完全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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