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建設廳了解到,今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購房人的購房款和訂金,買賣房必須使用防偽合同。
山西省1月底出臺的《關于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銷售正在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不得收取購房人的購房款、訂金等費用。買賣雙方經協商達成買賣意向的,買方或賣方均可要求與對方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要求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和支付購房訂金。
對違反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還要通過媒體、網站向社會公布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名稱、法人等信息,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向社會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符合規定條件商品房的,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3萬元的罰款。房地產中介機構隱瞞事實,給買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份通知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同時,要按照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套數編號核發相應的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商品房銷(預)售合同上要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合同專用防偽印章,一房一份合同,防止一房多售現象的發生。銷售合同作廢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持作廢合同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