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 房屋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在法律和實踐中,常見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在一個或數個共有人出賣屬于自己份額的財產時,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優先購買權。對于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購房五年以后進行市場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承典人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物權性質的權利,雖然立法沒有明確,但司法實踐中對典權是采取肯定的態度的。典權人在出典人出賣房屋時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具體在保護房屋優先購買權時,應當注意理解以下幾點:
第一,掌握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屋的出賣價格,房主告知享有優先權人的房屋賣價必須等同于賣給他人的房價,而不能高于賣給他人的房價。
第二,優先權的順位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承典人的優先購買權,承典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單位的優先購買權。如此考慮是根據民法學原理中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性而言,而賦予承租人優于單位的優先購買權則是為了保護弱勢利益和維護商品房流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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