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誰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一、一房兩賣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實踐中,部分不法房地產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又將同一商品房出賣,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取得房屋,俗稱為“一房兩賣”。
“一房兩賣”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當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
第二,在建取得商品房預售批準證書的,辦理商品房買賣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性質與現房辦理登記的法律性質是一樣的。所以,占有使用的買受人不能對抗辦理登記的買受人。
當然,如果辦理預售登記或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登記、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二、其他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的利益保護。
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人以及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后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一房兩賣的的預防與補救措施。
第一,預防。
一房兩賣的情況在生活實踐中其實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其方法很簡單。首先,對于在建的預售房屋可以通過國土和房屋主管部門查詢預售許可證是否取得。其次,對于商品房買賣必須要到國土和房屋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
對于現房,首先,要查詢開發商大產權是否辦理?其次,要查詢購買的房屋有沒有出售登記的情況。
第二,補救。
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被一房兩賣,首先查詢其他買受人是否辦理登記,如果未辦理登記第一時間要求開發商給自己的買賣合同辦理登記。如果其他買受人辦理了登記手續,那就收集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是否有惡意串通的情形,如果存在惡意串通,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對房屋的所有權。開發商一房兩賣大多是資金出現問題,不用考慮出賣人賠償一倍已付房款的解決方式,因為你很有可能拿到的只是一紙判決,只有房子的所有權在自己的名下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