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受人的義務
房屋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后對房屋出賣人主要承擔下列義務:
1?給付價金的義務。當事人對價金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既可以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房價,也可以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按套計算房價。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約定數額的價金。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出賣人一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受領房屋及其有關權利憑證的義務。對于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及其有關權利憑證,買受人有受領的義務。在交付房屋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房屋的交付。
3?確定瑕疵和通知的義務與房屋臨時保管義務。買受人受領房屋后,應當以通常程序及時檢查。如發現有瑕疵,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出賣人。并且,出賣人對房屋有臨時保管的義務,以避免損失的擴大,所花合理保管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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